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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物分別供自用、營業或出租使用,基地得按建物實際使用之面積比例核課地價稅
 
發文者:Tnn房地通 發文日期:2012-08-07 14:18: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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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:「所稱自用住宅用地,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,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。」同法第17條規定:「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,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:一、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。二、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。」土地符合前開法令規定,惟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,其供自用住宅使用與非自用住宅使用(出租或營業)部分能明確劃分者,其坐落基地得依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,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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